2013年10月5日 星期六

組織章程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爵士有氧社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社員大會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大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八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全名「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爵士有氧社」,簡稱「爵士有氧(Jazz & Aerobics)」。
第二條   本社團以聚集熱愛舞蹈的朋友,讓大家齊一堂共享學舞的快樂,並從中學習團體的相處,養成理智、溫和、大方、勇敢的人格為宗旨。
第三條   社址: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活動中心6樓右手邊最末間。
第四條   社員資格:凡本校男女學生對本社團有興趣者均為爵士有氧社當然社員。

《第二章     社員權利》

第一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二條 為本社社員皆具有競選社長之權利。
第三條 社員有參加本社舉辦任何活動權利。
第四條 社員具有選舉及罷免本社負責人之權利。
第五條 其他足以影響全體社員及本社利益的重大決策,社長得視情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三章     社員義務》

第一條 每學期需繳交社費新台幣貳百元整。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八次修訂】
第二條 社員有出席本社之社員大會暨參與推廣本社所舉辦之活動之義務。
第三條 具有選舉本社社長之義務。
第四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總務一人,下社文書、美宣、服務、造型、攝影等各組,每設組長一人及人員數名。

《第四章     社長》

第一條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
第二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連選得連任一次。
第三條 社長具提名幹部及罷黜失職幹部權利義務。
第四條 社長代表本設出席各項對外會議及與有關單位配合。
第五條 社長有全權召開定期社員大會暨臨時社員大會之權利、義務。
第六條 社長職務因故不能履行時,得由副社長互推一人代行社長職務。
第七條 社長負有策劃、督導推動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五章     副社長》

第一條 副社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社長得互推一人代理行使副社長職務。
第二條 副社長任務為襄助社長處理社務,協助本社活動之推行、發展及反應社員需要和活動執行。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第六章     幹部》

第一條 幹部之任期為一學年。
第二條 總務組:為處理本設財產,包括保管物品及社費以及財務支出報告等。
第三條 公關組:負責活動簽呈本會舉辦與外校同性質社團聯誼及公共調查活動。
第四條 文書組:未處理本社文書資料及記錄大小活動等。
第五條 攝影組:負責各種活動之攝影及錄影。
第六條 美宣組:為製作活動宣傳海報,布置及其他有關之設計及活動宣傳等。
第七條 服務組:負責支援其他組之活動。
第八條 網管組:負責更新社團活動於社團網站,並管理。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第九條 器材組:負責借閱器材、租借場地。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七次修訂】
第十條 社長可視社團推展狀況,增設其他幹部。

《第七章     顧問》

第一條 本社顧問由社長取得指導老師同意,聘請曾任本社重要幹部及具有經驗之本社學長姐擔任,協助推行社務。
第二條 顧問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條 社長可委任必要之活動由顧問主持。
第四條 顧問有解釋本章程之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每學期初顧問可與社長共同協商決定本學期活動計畫與其進度。

《第八章     經費》

第一條 本社於每學期初,期中召開社員大會,日期由社長決定。
第二條 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會議:
1. 社員總數十分之一以書面連署提出要求時。
2. 社長認為有必要之時。

第三條 本社所需費用除由本社社員負擔社費外,得視需要呈請學校及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第四條 參仟元以下之社費可由社長同意後支用,伍仟元以下由指導老師同意後支用,伍仟元以上則於每學期初編列預算經社員大會同意後支用。
第五條 本社設費支用情形得定期公開徵信,社員有存疑時,得於社員大會提議成立財務調查小組,小組成員以每系一人為限,成員由社員提名選舉產生,並授與全權,進行調查工作,財務調查工作,財務調查小組必須負責將調查結果公布並絕對負責之。

《第九章     選舉及罷免》

第一條 本社社長應於學校規定日期舉行改選,幹部群並應全體總辭。
第二條 改選後幹部之組成得由新任社長組內閣行程或社員選出。
第三條 社員大會可因應特殊事件之處理,設立社常態之委員會,委員會由社員推選產生,事件處理結束後該委員會得解散之。
第四條 社長或幹部失職時,經由社員總數十分之一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舉行答辯後,經社員總數三分之二出席投票,超出總人數二分之一罷免之。

《第十章     組織章程修改之辦法》

第一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為之。
第二條 章程修改程序:
1. 提案附議。
2. 討論。
3. 表決通過。

《附 錄》

組織章程修改之動機:
   修改社費標準之動機:
      因經濟不景氣,社團費用參佰元仍對社員造成負擔,為使有興趣之同學能更順利加入社團,故調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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