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1日 星期二

組織章程

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 爵士有氧社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社員大會制訂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六日社員大會第一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大二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第四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三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五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七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八次修訂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社團全名「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爵士有氧社」,簡稱「爵士有氧(Jazz & Aerobics)」。
第二條      本社團以聚集熱愛舞蹈的朋友,讓大家齊一堂共享學舞的快樂,並從中學習團體的相處,養成理智、溫和、大方、勇敢的人格為宗旨。
第三條      社址:國立高雄應用科技大學學生活動中心6樓右手邊最末間。

《第二章      社員資格》
第四條      凡本校男女學生對本社團有興趣者,經辦理入社手續後均為爵士有氧社當然社員。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三章      社員權利》
第五條      本社最高權力機構為社員大會。
第六條      本社社員皆具有競選社長之權利。
第七條      社員有優先參加本社舉辦任何活動權利。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八條      社員具有選舉及罷免本社負責人之權利。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九條      其他足以影響全體社員及本社利益的重大決策,社長得視情況召開臨時社員大會。
第十條      社員有優先外借社產之權利。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四章      社員義務》
第十一條        每學期需繳交社費新台幣貳百元整。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二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八次修訂】
第十二條        社員有出席本社之社員大會暨參與推廣本社舉辦之活動之義務。
第十三條        具有選舉本社社長之義務。
第十四條        維護社團財產之義務。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十五條        遵行社內決議之義務。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五章      社員大會》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十六條        社員大會由全體社員組成,為本社最高權力機構。但日常事務由幹部會議議決執行之。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選舉社長、副社長及各部幹事。
(二)修改本社組織章程。
(三)議決重要事項。

第十八條        本社於每學期期中召開社員大會,日期由社長決定。
第十九條        如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時,得由社長召開臨時會議:
(一)社員總數十分之一以書面連署提出要
  求時。
(二)社長認為有必要之時。


《第六章      社長》
第二十條        社長為社員大會當然主席。
第二十一條     社長任期為一學年,不得連任。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二十二條     社長具提名幹部及罷黜失職幹部之權利義務。
第二十三條     社長代表本社出席各項對外會議及有關單位配合。
第二十四條     社長有全權召開定期社員大會暨臨時社員大會之權利、義務。
第二十五條     社長職務因故不能履行時,得由副社長代行社長職務。
第二十六條     社長負有策劃、督導推動各項活動之義務。

《第七章      副社長》
第二十七條     副社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社長得指派一人代理行使副社長職務。
第二十八條     副社長任務為協助社長處理社務,協助本社活動之推行、發展及反應社員需要和活動執行。
【於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三日社員大會第三次修訂】




《第八章      幹部》
第二十九條     本社設社長一人,副社長一人,總務一人,下設文書、美宣、公關、網管、攝影、器材、教學、康樂等各組,每設組長一人及人員數名。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三十條        幹部之任期為一學年。
第三十一條     總務組:為處理本社團之帳務,包括社費及財務支出報告等。
第三十二條     公關組:負責活動簽呈本社團舉辦與外校同性質社團聯誼及公共調查活動。
第三十三條     文書組:為處理本社文書資料及記錄大小活動等。
第三十四條     攝影組:負責各項活動之攝影及錄影。
第三十五條     美宣組:為製作活動宣傳海報,布置及其他有關之設計及活動宣傳等。
第三十六條     網管組:負責更新社團活動於社團網站,並管理。
【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五日期初社員大會第六次修訂】
第三十七條     器材組:負責保管物品、借閱器材及租借場地。
【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六日期初社員大會第七次修訂】
第三十八條     教學組:負責教導社員學習舞碼,並監督教學進度。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三十九條     康樂組:負責維繫社團成員間的情感,並定期舉辦社團聚會。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四十條        社長可視社團推展狀況,增設其他幹部。


《第九章      顧問》
第四十一條     本社顧問由社長取得指導老師同意,聘請曾任本社重要幹部及具有經驗之本社學長姐擔任,協助推行社務。
第四十二條     顧問任期為一學年。
第四十三條     社長可委任必要之活動由顧問主持。
第四十四條     顧問有解釋本章程之權利與義務。
第四十五條     每學期初顧問可與社長共同協商決定本學期活動計畫與其進度。
《第十章      經費》
第四十六條     本社所需費用除由本社社員負擔社費外,得視需要呈請學校及有關單位申請補助。
第四十七條     活動預算編列參仟元以下,可由社長同意後支用,伍仟元以下由指導老師同意後支用,伍仟元以上則於每學期初編列預算經社員大會同意後支用。
第四十八條     本社社費支用情形得定期公開徵信,社員有存疑時,得於社員大會提議成立財務調查小組,小組成員以每系一人為限,成員由社員提名選舉產生,並授與全權,進行調查工作,財務調查工作,財務調查小組必須負責將調查結果公布並絕對負責之。


《第十一章  保管社團財產之辦法》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四十九條     外借社團財產時,須在出借單上填寫班級、姓名、電話、歸還日期等資料及證件一張。
第五十條        社產保管人為社長及器材長,如需出借須經過其中一人同意並簽名紀錄。
第五十一條     添購伍佰元以下之社產須由總務長核准,貳仟元以下由總務長及社長核准,貳仟元以上須附上估價單並經社員大會同意添購。


《第十二章  選舉及罷免》
第五十二條     本社社長應於學校規定日期舉行改選,幹部群並應全體總辭。
第五十三條     改選後幹部之組成得由新任社長組內閣行程或社員選出。
第五十四條     社員大會可因應特殊事件之處理,設立社常態之委員會,委員會由社員推選產生,事件處理結束後該委員會得解散之。
第五十五條     社長或幹部失職時,經由社員總數十分之一連署召開社員大會,舉行答辯後,經社員總數三分之二出席投票,超出總人數二分之一罷免之。


《第十三章   組織章程修改之辦法》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之修改,須經社長召開社員大會為之。
第五十七條     章程修改程序:
1.    提案附議。
2.    討論。
3.    表決通過。




《第十四章   會議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五十八條     社長或活動執行秘書召開會議時,須於會議前一個禮拜通知。
第五十九條     會議無法出席或晚到者,須提前向主席請假。
第六十條        會議中不得使用手機。
第六十一條     會議中如需發言,須舉手告知主席。

《第十五章   社團課程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六十二條     進入活動中心地下室 飛輪教室時,不得攜帶食物。
第六十三條     進入活動中心地下室 飛輪教室須繳交學生證至體適能中心櫃台,以識別其學生身分,課後即可取回。
第六十四條     使用教室過後,須整理掃拖以維護教室整潔。
第六十五條     社課應提前五分鐘到達教室,以維護上課品質。

《第十六章   社團辦公室使用規定》
【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十九日期中社員大會第九次修訂】
第六十六條     進入社團辦公室前需將鞋子放置鞋櫃,方可進入,違者掃拖社團辦公室一次。
第六十七條     不得將食物垃圾丟棄至社辦垃圾桶,須自行處理。
第六十八條     私人物品可暫放社團辦公室,但不得隨意丟棄。


《附 錄》
組織章程修改之動機:
  (一)修改《第二章 社員資格》第四條之動機:
          有意願加入社團者須填妥社員資料表並繳交社費等入社手續,即為爵士有氧社社員。
  (二)新增《第三章 社員權利》第七條、第八條、第十條之動機:
     社員應有優先參與社團活動及出借社團器材之權利,並有選舉罷免權。
  (三)新增《第四章 社員義務》第十四條、第十五條之動機:
     社員有義務維護社團器材及遵守社團規範。
  (四)修改《第五章 社員大會》之動機:
     社員大會之條款應獨立成章,並新增該辦法。
  (五)修改《第六章 社長》之動機:
     因學校規定社長不得連任,故社長任期為一學年。
  (六)新增《第八章 幹部》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之動機:
     因103級社團推廣所需,故新增此幹部供後屆參考。
  (七)新增《第十一章 保管社團財產之辦法》之動機:
     因先前無特別針對社團財產之規範,故新增其辦法。
  (八)新增《第十四章 會議規定》之動機:
     因先前無特別針對會議之規範,故新增其辦法。
  (九)新增《第十五章 社團課程規定》之動機:
     因先前無特別針對社團課程之規範,故新增其辦法。
  (十)新增《第十六章 社團辦公室使用規定》之動機:

     因先前無特別針對社團辦公室使用之規範,故新增其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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